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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印發《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指導和加強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促進急診醫學的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制定了《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具備條件的醫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強對急診科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急診醫療水平。目前條件尚不能達到《指南》要求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急診科的建設,增加人員,配置設備,改善條件,健全制度,嚴格管理,逐步建立規范化的急診科。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加強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促進急診醫學的發展,提高急診醫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急診科按照本指南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急診科是醫院急癥診療的首診場所,也是社會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急診科實行24小時開放,承擔來院急診患者的緊急診療服務,為患者及時獲得后續的??圃\療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急診科的指導和監督,醫院應當加強急診科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急救能力和診療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二章 設置與運行
第五條 急診科應當具備與醫院級別、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藥品和技術力量,以保障急診工作及時有效開展。
第六條 急診科應當設在醫院內便于患者迅速到達的區域,并臨近大型影像檢查等急診醫療依賴較強的部門。
急診科入口應當通暢,設有無障礙通道,方便輪椅、平車出入,并設有救護車通道和專用??刻?;有條件的可分設普通急診患者、危重傷病患者和救護車出入通道。
第七條 急診科應當設醫療區和支持區。醫療區包括分診處、就診室、治療室、處置室、搶救室和觀察室,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應當設急診手術室和急診重癥監護室;支持區包括掛號、各類輔助檢查部門、藥房、收費等部門。
醫療區和支持區應當合理布局,有利于縮短急診檢查和搶救距離半徑。
第八條 急診科應當有醒目的路標和標識,以方便和引導患者就診,與手術室、重癥醫學科等相連接的院內緊急救治綠色通道標識應當清楚明顯。在醫院掛號、化驗、藥房、收費等窗口應當有搶救患者優先的措施。
第九條 急診科醫療急救應當與院前急救有效銜接,并與緊急診療相關科室的服務保持連續與暢通,保障患者獲得連貫醫療的可及性。
第十條 急診科應當明亮,通風良好,候診區寬敞,就診流程便捷通暢,建筑格局和設施應當符合醫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兒科急診應當根據兒童的特點,提供適合患兒的就診環境。
第十一條 急診科搶救室應當臨近急診分診處,根據需要設置相應數量的搶救床,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于12平方米。搶救室內應當備有急救藥品、器械及心肺復蘇、監護等搶救設備,并應當具有必要時施行緊急外科處置的功能。
第十二條 急診科應當根據急診患者流量和專業特點設置觀察床,收住需要在急診臨時觀察的患者,觀察床數量根據醫院承擔的醫療任務和急診病人量確定。急診患者留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2小時。
第十三條 急診科應當設有急診通訊裝置(電話、傳呼、對講機)。有條件的醫院可建立急診臨床信息系統,為醫療、護理、感染控制、醫技、保障和保衛等部門及時提供信息,并逐步實現與衛生行政部門和院前急救信息系統的對接。
第三章 人員配備
第十四條 急診科應當根據每日就診人次、病種和急診科醫療和教學功能等配備醫護人員。
第十五條 急診科應當配備足夠數量,受過專門訓練,掌握急診醫學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備獨立工作能力的醫護人員。
第十六條 急診科應當有固定的急診醫師,且不少于在崗醫師的75%,醫師梯隊結構合理。
除正在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師外,急診醫師應當具有3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具備獨立處理常見急診病癥的基本能力,熟練掌握心肺復蘇、氣管插管、深靜脈穿刺、動脈穿刺、心電復律、呼吸機、血液凈化及創傷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訓,再培訓間隔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三級綜合醫院急診科主任應由具備急診醫學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二級綜合醫院的急診科主任應當由具備急診醫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
急診科主任負責本科的醫療、教學、科研、預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急診科診療質量、病人安全管理和學科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八條 急診科應當有固定的急診護士,且不少于在崗護士的75%,護士結構梯隊合理。
急診護士應當具有3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經規范化培訓合格,掌握急診、危重癥患者的急救護理技能,常見急救操作技術的配合及急診護理工作內涵與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訓,再培訓間隔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 三級綜合醫院急診科護士長應當由具備主管護師以上任職資格和2年以上急診臨床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二級綜合醫院的急診科護士長應當由具備護師以上任職資格和1年以上急診臨床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
護士長負責本科的護理管理工作,是本科護理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急診科以急診醫師及急診護士為主,承擔各種病人的搶救、鑒別診斷和應急處理。急診患者較多的醫院,還應安排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等醫師承擔本專業的急診工作。
第二十一條 急診科可根據實際需要配置行政管理和其他輔助人員。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二十二條 急診科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相關診療技術規范、操作規程,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及醫療安全。
第二十三條 急診科應當根據急診醫療工作制度與診療規范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急救診療工作。急診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急診患者,對危重急診患者按照“先及時救治,后補交費用”的原則救治,確保急診救治及時有效。
第二十四條 急診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分診程序及分診原則,按病人的疾病危險程度進行分診,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應當立即實施搶救。
第二十五條 急診科要設立針對不同病情急診病人的停留區域,保證搶救室危重病人生命體征穩定后能及時轉出,使其保持足夠空間便于應對突來的其他危重病人急救。
第二十六條 急診科內常備的搶救藥品應當定期檢查和更換,保證藥品在使用有效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急診科應當對搶救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合理擺放,有序管理。
第二十八條急診科醫護人員應當按病歷書寫有關規定書寫醫療文書,確保每一位急診患者都有急診病歷,要記錄診療的全過程和患者去向。
第二十九條 急診科應當遵循《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標準預防及手衛生規范,并對特殊感染病人進行隔離。
第三十條急診科在實施重大搶救時,特別是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群體災害事件時,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醫院相關部門,醫院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的處置程序。
第三十一條醫院應當加強對急診科的質量控制和管理,急診科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科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醫院及醫務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急診科管理,幫助協調緊急情況下各科室、部門的協作,指揮與協調重大搶救和急診患者分流問題。
第三十三條 醫院應當制定主要常見急危重癥的搶救流程和處置預案,做到急診科搶救關鍵措施及相關醫技等科室支持配合有章可循。各類輔助檢查部門應當按規定時間出具急診檢查報告,藥學等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向急診患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醫院應當建立保證相關人員及時參加急診搶救和會診的相關制度。其他科室接到急診科會診申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急診會診。
第三十五條醫院應當建立急診病人優先住院的制度與機制,保證急診處置后需住院治療的患者能夠及時收入相應的病房。
第三十六條 醫院應重視對急診科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急診科的安全巡視,保證急診科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七條 醫院應當根據急診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對急診科醫務人員在職稱晉升和分配政策方面給予傾斜。
第五章 檢查評估
第三十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置急診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急診科進行檢查指導與質量評估。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急診醫療質量控制中心開展的對急診科的檢查指導和質量評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 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地區,急診醫師應當經過規范化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一條 承擔核輻射及化學中毒等患者救治任務的急診科,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防護設備和物品。
第四十二條 納入院前急救網絡并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急診科,還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人員、車輛、設備和裝置,按院前急救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置急診科的??漆t院和其他類別醫療機構參照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急診科儀器設備及藥品配置基本標準
2.急診醫師、護士技術和技能要求
附件1
急診科儀器設備及藥品配置基本標準
一、儀器設備
心電圖機、心臟起搏/除顫儀、心臟復蘇機、簡易呼吸器、呼吸機、心電監護儀、負壓吸引器(有中心負壓吸引可不配備)、給氧設備(中心供氧的急診科可配備便攜式氧氣瓶)、洗胃機。三級綜合醫院還應配備便攜式超聲儀和床旁X線機。有需求的醫院還可以配備血液凈化設備和快速床旁檢驗設備。
二、急救器械
一般急救搬動、轉運器械,各種基本手術器械。
三、搶救室急救藥品
心臟復蘇藥物;呼吸興奮藥;血管活性藥、利尿及脫水藥;抗心律失常藥;鎮靜藥;止痛、解熱藥;止血藥;常見中毒的解毒藥、平喘藥、糾正水電解質酸堿失衡類藥、各種靜脈補液液體、局部麻醉藥、激素類藥物等。